国家体育总局 2005年5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现下发总局5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请遵照执行。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三)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四)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靶位10个;25米小口径手枪类靶位10个(两组速射靶);移动靶位1组;飞碟场地1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 (五)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六)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二)教练员资格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审批时限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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