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05-06-09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浏览:258
【发布文号】:
【效力等级】: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5-06-09
【生效日期】:2005-06-09
【法规效力】:征求意见稿
【失效日期】:2005-10-29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中国人民银行  2005年6月9日

为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控制电子支付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参与各方的权益,中国人民银行针对现阶段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现状,借鉴国际上相关的先进经验,起草了《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05年6月3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联 系 人:张玲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中国人民银行32—127信箱 支付结算司

邮政编码:100032

E-MAIL :zfyj@pbc.gov.cn

传 真:010—88091703

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保障电子支付业务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电子支付业务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支付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

电子支付的业务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第三条 银行和客户的电子支付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