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5-05-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296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2005-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1号  2005524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已经20051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7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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