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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PA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105号 2005年12月11日)的规定,本公告中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于2006年1月1日终止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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