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
发布日期:2005-04-29 来源:商务部 浏览:247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2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2005-05-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5-3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05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105号 2005年12月11日)的规定,本公告中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于2006年1月1日终止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26号  2005年4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宏观调控和有关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决定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钢锭、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05年5月19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上述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其进口料件以及出口制成品准予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执行到2005年7月31日;自2005年8月1日起,其进口料件和出口制成品均按一般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加工贸易手册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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