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试行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28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17
【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4]12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2004-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1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4]121号  2004年6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制度,优化纳税服务,在全面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条件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市局重新修订了《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降低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有利于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二是取消了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转正,申请后经批准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简化了工作程序。三是对纳税人承诺的申请认定资料齐全、完整,主管税务机关可按静态资料认定一般纳税人。四是对工业纳税人和商业纳税人实行不同环节的实地审核,工业为认定后一个月内审核,商业为认定前审核。五是规定了申请认定时限、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二、2004年7月1日以前暂认定期满的临时一般纳税人,有关转正手续按原规定办理;2004年7月1日以后暂认定期满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各基层局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青岛市国税局岗责体系》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各基层局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对本《办法》的贯彻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汇报;市局也将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检查落实,以便随时掌握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调整和修改完善有关规定,以便使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得到有效的实施。

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试行稿)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管理,全面推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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