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开发区、开放区及其他园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2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3
【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4]23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0
【生效日期】:2004-02-20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7-06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4]23号  2004年2月2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发区、开放区、其他园区的建设上,出现了越权制定和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的问题,个别地方还较为严重。国务院对此相当重视,决定开展对上述区域的优惠政策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要求,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部署开展检查的事项,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各类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工业加工区、旅游度假区、各类工业园区等。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一)设立各级各类园区的情况。包括批准成立的文件,园区的名称、数量、规模、现有的发展情况等。

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和各类园区;

2.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

3.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园区。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的执行情况

1.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是否存在超出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2.有无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

3.有无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

4.有无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违规执行的。包括开发区范围界定的自行扩大与税收政策适用对象的自行扩大。

5.是否存在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

6.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7.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违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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