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4-07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39
【发布文号】:川国税函[2005]6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2005-05-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4-03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四川省税务局  川国税函[2005]67号  2005年4月7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5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57)》,从2005年5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税费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8]55号)中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停止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1.生猪增值税涉及群众利益,政策性强。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大国税干部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征收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违规征收生猪增值税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确保生猪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税收收入。

2.川府发[1998]55号文件有关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停止执行后,各地要做好生猪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经营的健康发展。

3.各地应严格执行税法,对地方作出不符合税法的涉税规定,主管国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

二、严格执行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生猪,不缴纳增值税;

2.农民销售非自产生猪或个体工商户销售生猪,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及个体工商户在销售生猪等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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