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试行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30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220
【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4]127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7-01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2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4]127号  2004年6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税务行政行为,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试行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外宣传、积极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涉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基层局应积极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使之理解和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各基层局在组织税务人员学习本《规定》时,要特别注意对照学习《规定》与原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使干部尽快地熟悉有关工作程序和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新版农产品收购发票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启用,旧版农产品收购发票同时停止使用,请各基层局及时做好发票换版工作。

四、做好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工作。各基层局要加强新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如有好的做法或遇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也将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跟踪检查,以便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

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管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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