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4-19 来源:地方政府 浏览:198
【发布文号】:青国税发[2005]61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地方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2005-04-19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6-06-1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所属行业】: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5]61号  2005年4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凡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应要求纳税人写出书面说明(式样见附件1),作为纳税申报表附件留存归档,并受理纳税申报。

对纳税人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丢失,但能提供机动车经销商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的,征税机关可据此受理申报。

二、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实地验车是堵塞征管漏洞、正确核定计税价格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合理配备人员(原则上应保证两人验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验车场地,可采取集中、事前验车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三、关于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免税申请受理问题

设有固定装置车辆的生产企业如需增列免税图册时,应按本通知要求内容提出免税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受理税务机关应于受理审核后10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市局,市局按规定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办理报送审批手续。

四、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统一问题

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应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计税价格确定和统一的具体程序暂定为:

(一)各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应及时与市车购办价格信息科(电话:2962881、2969390)联系确定车辆计税价格,据此办理税款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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