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9-03-25 来源:财政部 浏览:289
【发布文号】: 财评字[1999]118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3-25
【生效日期】:1999-03-25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05-06-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 财政部令[2005]22号 2005年5月11日)的规定,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废止。)

财政部  财评字[1999]118号  1999年3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上规模、上水平,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管理制度,是深化资产评估机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全国各类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在脱钩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三、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初审后上报,由我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共同进行审批。

四、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实行1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批准相应的等级资格。

五、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慎重地组织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和反映。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