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浏览:258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26号
【效力等级】:法律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90-04-04
【生效日期】:1990-07-01
【法规效力】:法律
【失效日期】:1997-07-01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PCPA注:①根据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7]),此法已被删除,同时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26号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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