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PA注:①根据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7]),此法已被删除,同时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令第26号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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