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工作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05-04-18 来源:财政部 浏览:277
【发布文号】: 财金[2005]36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5-04-18
【生效日期】:2005-04-18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10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财政部  财金[2005]36号  2005年4月18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

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的要求,2004年,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财政部、监察部和保监会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清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04年12月29日,全国共清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资金总额17亿元,按规定应清退资金总额14.65亿元,已清退资金总额9.68亿元。 

1、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清理工作基本按期完成。各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收到财政部和监察部印发的摸底调查、清退政策、督查督办等有关文件后,及时转发、精心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清退工作。一些省市还建立了由纪委、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方工作,做好宣传动员,保障清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清理清退工作完成较好的地方有湖北、天津、山东、浙江和安徽等,中央部门有国家林业局、保监会、农业部、外交部和科技部等。

3、此次清理规范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财金[2004]88号文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如用公款为个人购买财产险、寿险以及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进行了清理;对公安等高危特岗一线人员购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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