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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基字[1998]49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现印发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略)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附件二: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1.表中“建设性质”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等分类填列。 2.表中“主管部门”是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3.有关意见的签署: (1)所有项目均须先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 (2)中央级小型项目由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财政监察专员办和地方财政部门不签署意见。 (3)中央级大、中型项目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签署意见后,再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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