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306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5]364号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2005-04-22
【法规效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失效日期】:2025-06-08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BDO CHINA注:根据《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 2017122日)的规定,本规定第二条于2017122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64号  2005年4月22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需查看全部内容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