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
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
2、 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4)
3、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
4、 平安永利两全保险(2004)
5、 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
6、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7、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8、 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2004)
9、 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2004)
10、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11、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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