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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对应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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