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2年1月1日的日益临近,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有关政策也陆续出台,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及财税[2011]111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公告》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也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文件。可见文件出台的密度之高,对广大纳税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使大家更好的理解、掌握政策,减少在实务中因处理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些政策进行梳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选择。
由于,《试点办法》中将应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单独作为征税对象设置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并当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劳务或原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劳务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可选择分别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至此,2012年1月1日后,同一增值税纳税人可能会存在两种核算和计税方法。对此,企业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财务预测,到底是全部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法纳税,还是分别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算办法纳税才能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二是及时与主要客户加强沟通,在增值税税制下,本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其劳务接收方的进项税额,必然影响劳务接受方的税负水平,因此不能简单的仅从本企业的角度出发进行简单的比较;三是做好本企业核算水平的评估,根据《试点办法》当纳税人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为混业经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否则会存在从高适用税率或进项税额按收入比例划分的税务风险。
二、关于应税收入的确认。
1、《试点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据此,在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中增值税收入确认时存在扣额法的情况,即以不含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先扣除含营业税的扣除项目金额。另外,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在2012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且在2012年1月1日前未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也可扣减销售额。针对上述情况企业一方面应及时梳理以前已发生业务的梳理,及时做好结算工作;另一方面应加强财务核算规划,在年初帐户开设时考虑今后核算的需要。
2、《试点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这一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有较大变化,增加了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也应调整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税改后由于存在扣额法计算销售额出现征管漏洞。对此,企业应及时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并适当收集可比定价资料,以防范税务风险。
3、在视同销售的界定上,《试点办法》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为视同销售行为。
三、进项税额:
(一)试点地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将增加通用缴款书。但是以《通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的,应当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帐单或发票。对此,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将此政策向本单位的业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配合业务部门修订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流程。
(二)受让《试点办法》中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变的较为复杂。有如下三种情况:
1、交通运输劳务提供方为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适用税率为11%的,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税务机关代开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3%的,则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税合计的7%抵扣,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的运费结算单据)。
2、交通运输劳务提供方为非试点地区的,按照普通发票的价税合计7%扣除。
3、《试点办法》中的非运输应税劳务,劳务提供方为试点地区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抵扣;普通发票的不得抵扣。劳务提供方为非试点地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上述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政策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历年来主要劳务提供方的情况梳理,及时加强沟通。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及有形动产租赁,只有当这些资产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才不予抵扣,换言之,如果上述资产既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项目又用于上述项目的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固定资产无需进项税额转出。所谓非正常损失的前提是管理不善。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试点办法》第26条公式计算。并首次引进税务机关可以年度清算的概念。对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用,接受旅客运输劳务及自用的应征收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如果无法划分的应按当期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四、在对境内劳务的界定上,更趋合理。
《试点办法》将“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及“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剔除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但是实务中要注意,适用此解释的仅指《试点办法》中列举的劳务,而对于未列入《试点办法》的劳务是否构成境内劳务依然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五、关于纳税地点:
《试点办法》规定,固定工商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在实务上一般指的是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因此,如果固定工商业户存在分支机构,并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在目前试点阶段许多总分支机构会存在一方面缴纳增值税,一方面缴纳营业税的情况。
六、关于政策衔接:
《试点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对此,企业应在必要的财务测算基础上并加强与主要客户的沟通,以便采用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
七、建立合适的购销模式:
税怎么交既要看账怎么做,更要看业务怎么做。业务部门产生税,财务部门交纳税。只有加强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规范财务核算才能真正规避税收风险。因此,为了适应增值税税制要求,合理降低增值税税负,必须对企业原来的服务外包合同、物耗采购模式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并经过有针对性的财务预测调整业务模式。
八、关于规范核算:
(一)专用发票管理
1、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制度,并将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工作流程纳入业务工作流程,减少开票违规的税务处罚风险。
2、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制度。将增值税进项发票与采购业务和采购资金结算衔接起来。
3、建立进项发票认证管理制度。如:认证通不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流程等。指定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造成认证遗漏、重复,或认证通不过后无人管理等情况的发生。
(二)核算方法
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扩围”改革尚处在第一阶段,未含盖所有劳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可能既有营业税应税劳务,也有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劳务中也有不同税率的情形。因此,建立合理的核算办法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违规风险。从收入角度来看,必须正确核算营业税应税收入和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免由于核算混乱被税务机关判定为混业经营应核算不规范而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的风险。从进项税额的核算上,应从仓库物流开始建立领用制度,区分营业税应税项目用和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办法,以免在税务稽查时因核算不清,而一律按收入比例划分进项税额的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国家层面来看,整个改革的过程将贯穿相当长的时间,从企业层面来看,无论从经营模式、管理理念及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为此,企业应及早做好各方面的准备,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