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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税务 社会保险系列讲座二:养老保险
发布日期:2019/12/9 9:56:27    来源:立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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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1.【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

2.【养老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四个层次(或部分)组成。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2]

4.【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强制性体现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性体现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体现在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3]

5.【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位的职工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发展企业生产。[4]

6.【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5]

7.【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内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率与付款频率相等。[6]

8.【缴存口径】: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投保缴费=缴费基数*缴费率。

缴费基数包括两个口径,一个“小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另一个“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城镇全体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一般来说,前者大于后者。根据人社部发〔201935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201951日之后缴费口径会统一调整为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依据国家统计局文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 (统制字(1990)1)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其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也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且不得超过规定的上下限。(社会平均工资60%~300%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60%~300%范围内(各地规定不一样)选择缴费基数档次系数(一般分为60%80%100%这三档)。

失业人员缴费档次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同,一般分为60%80%100%这三档。

缴费率为缴费基数和每月投保缴费金额之比。不同人群的缴费率也有所不同。企业职工投保养老保险,201951日后单位缴费率为16%,个人缴费率一般为8%,合计缴费率2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一般为20%;失业人员缴费率一般参考灵活就业人员。

9.【缴存方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另外失业员工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但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购买社保,只能购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单位会办理停保手续,这样员工的社保关系就由公司缴费转为个人缴费。员工带着离职证明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身份证,储蓄卡到社保大厅办理个人缴费。员工可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来选择社保的档位,一般有60%80%100%的档位。[7]

10.【缴存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投保缴费一部分进入统筹账户,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一般用人单位缴纳的记入统筹账户。职工本人缴纳的记入个人账户。

11.【缴存时间】:投保不要求必须连续缴费,如果中间有间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缴费时间的单位为年。缴费时间要满足规定的最低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一般为15年),才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2.【计发口径】:包括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指数,缴费年数,个人账户金额,计发月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中人临界点之前本人缴费年限等。

在岗职工的个人缴费指数=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数值在0.6~3.0范围内。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指数,即所选择的缴费档次系数,数值范围一般也在0.6~3.0。失业人员的缴费指数也是如此。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实际上是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然后乘以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资。

“中人”是指2014101日社保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8]国家为“中人”设置了十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为2014101日到2024101日。这个群体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13.【计发公式】:如下图所示,退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不同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计算公式来源于今日头条社保专栏文章)


 

二.最新政策

 1.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

 2. 关于2019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9号)

 3. 关于2019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1号)

 4. 关于2019年调整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待遇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0号)

 

. 政策优惠

3.1中央

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省内单位缴费比例不统一的,高于16%的地市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目前暂不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的地区,要按照公平统一的原则,研究提出过渡方案。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

3.2上海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5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0%降至16%;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仍为8%。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参照执行。

 

四.总局解读

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征缴服务、落实降率政策在线访谈

1.[网友121919]:现在各个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太一样,这次调整情况怎么样,是暂时性的吗?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目前,各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缴费比例不统一,地区之间差异较大,不同地区企业缴费负担不同,也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

  前面提到了,据我们了解,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地区,这次均降低至16%。降率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2.[网友1U7432]:我是自己跑运输的,这次说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具体有什么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 练奇峰]:除了费率,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政策调整后,不仅平均工资口径调整,选择范围也变大,选择低基数的可以进一步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的人员也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来提高自己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

  3.[网友1TF332]:我是北京的企业,51日后我们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不是都到税务部门去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具体到北京,涉企险种原由社保部门征收,51日起还是继续由社保部门征收。

  4.[网友174G32]:您好,我们企业是直接向税务局申报缴费,申报有时候难免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特别是这次政策调整变化较大,税务局能不能也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进行错误提示等,帮助减少申报失误?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在涉企险种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费的地区,企业人员要认真填写并自查自检,努力提高申报质量,这是基础。同时,税务机关也将通过在线辅导、后台数据校验等措施,帮助缴费人减少申报失误。税务机关窗口人员或管理人员发现填报不准确或可疑数据时,会及时提示提醒缴费人,避免因填报错误多缴费。

  5.[网友1F3R2]:您好,税务局有没有考虑多增加一些网上缴费的方式,大家都到办税大厅缴费,人比较多,既不方便,也耽误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谢谢您的建议,我们已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积极拓展网上银行、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便民快捷的缴费渠道。同时,我们正研究完善缴费申报预处理、缴费基数校验等系统规则,扩大“免填单”服务覆盖范围,简化缴费流程。与此同时,我们对于缴费人员比较集中的服务厅,也要求采取增设专窗、增加人员、设置咨询坐席等方式,努力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升缴费人的服务体验。

  6.[网友16Y32]:现在已经5月份了,这两天我们省里宣传时又说,从今年11日起按照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这是什么意思?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 练奇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执行时间由各省规定,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不完全一样。按照您的表述,应该是所在省份的实施方案中作出相关规定。这意味着,省里决定往前追溯到今年11日开始执行新的缴费基数政策。如果您已经按照之前较高标准缴纳了社保费,那您可以向当地社保费征收部门咨询办理退(抵)费业务。

  7.[齐天大圣]:税务部门接手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后能不能提供一些便利化的缴费方式?能不能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APP等缴费方式?而且我可以在税务网站随时查询到我的缴费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谢谢您的建议,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各地税务机关都积极拓展征缴渠道,逐步提供了网上银行、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更便民快捷的缴费渠道。同时,我们也正在研究简化缴费流程,扩大“免填单”服务覆盖范围的措施。与此同时,我们对缴费人员比较集中的服务厅,也要求采取增设专窗、增加人员、增设咨询专席等方式,努力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升缴费人的服务体验。

  8.[网友16YR32]:与原来相比,社保费缴费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作为企业经办人员,我们希望税务局能够加强社保费政策方面的培训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谢谢您的建议。为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已经结合《方案》和本省实施方案,对社保费降率的政策内容、业务流程、具体操作等开展了一系列培训辅导活动,下一步会继续加强辅导服务力度,确保缴费人懂政策、会申报。如您有具体的要求,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咨询。

  9.[网友14T445]:我们企业是在5月份缴纳4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否按降低后的单位缴费比例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不能。按照《方案》规定,20195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您的说明,您所在地方应该是“本月缴上月”,即在5月份缴纳费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社保费,要按照4月份适用的单位缴费比例政策执行。

  10.[网友142R32]:企业员工个人缴费比例是否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 练奇峰]:此次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保持不变。

  11.[深蓝]:我是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感觉目前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程序有点繁琐,而且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纳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没有集成在一块儿,社会保险费缴费要通过支票转账缴纳很不方便,希望能够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下,税务机关依据社保部门核定的应征数据征收社保费。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合并报表、精简资料的方式不断优化缴费服务,减轻缴费人办费负担。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开通了电子税务局,一些地区还开通了手机APP、微信、支付宝、自助缴费终端、单位客户端,为缴费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申报缴费渠道,缴费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申报缴费服务;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数据的实时传递和信息共享,大大提高了缴费效率。为便利缴费人,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和部分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缴费人可以通过签订税务、银行和缴费人三方协议实现自动扣款,缴费人在协议扣款期将应缴费款存入扣款账户即可完成缴费。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优化服务流程,拓展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社保缴费服务质量。

  12.[网友145R32]:企业职工需要自己去税务局缴纳社保费吗?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 练奇峰]:企业职工应缴纳的社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本人。[2019-05-10 16:02]

  13.[网友1Y3R56]:我是自由职业者,政策调整后怎么缴纳养老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自由职业者不是企业职工,一般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14.[网友164R32]:我们这儿的企业之前是执行14%的费率,低于16%,是不是马上就要按照16%的费率缴费了?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我们了解到的有关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费率低于16%的地区,今年不变,仍执行原费率。

  15.[网友1Y43R6]:由税务局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此前由人社局征收,在方法上有没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只是改变了征收主体,各地原采用的缴费渠道原则上均予以延续。比如,对于城镇居民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由银行扣款的,继续通过银行扣款;对于农村居民原通过村(组)集中征收的,延续原有缴费渠道不变。而且,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拓展更多便利缴费渠道,进一步方便缴费人。

  16.[网友16Y4ERF]:《方案》里面提到,要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是什么意思,对个人缴费有什么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方案》明确,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举个例子,假设你所在省原来是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0元,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那么,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果你的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假设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你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相应减少48元。

  17.[网友14RG6]:我们是事业单位,想问一下,这一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缴纳职业年金的标准会不会受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 练奇峰]: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因此,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职业年金缴纳标准相应受到影响。

  18.[蓝色星空]:我是一家会计公司财务人员,我发现目前税务分局人员懂社保政策的人员不多,请问下一步在人力资源配备方面能不能关注一下这一方面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税务部门非常重视社保费业务的学习培训,税务总局做出专门部署,各地税务部门对基层社保费工作人员和办税服务厅、12366等直接服务缴费人的岗位开展了系列培训,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下一步,我们将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持续加大培训力度,为广大缴费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19.[网友22029]: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平均工资的60%-300%选择,那么企业员工的基数也可以这样选择吗?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 练奇峰]:根据2019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还有一些具体规定。但是总体来说,企业员工的缴费基数的确定与灵活就业人员不一样。

  20.[网友16H32E]:我是上海人,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来在社保部门缴费,以后是不是要改到税务局缴费了?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是的。按照《方案》要求,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要如期划转。上海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机构原来是社保部门,现在已经调整为税务部门。同时,原有缴费渠道还继续保留,原来怎么缴费还怎么缴费。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会提供更多缴费渠道,让缴费更加便利。

  21.[网友1T33RF5]:请问《方案》实施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企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有没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按照《方案》关于稳定缴费方式的要求,企业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没有变化。

  具体到您企业所在的河北省,仍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行业差别费率标准和用人单位登记时确定的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基准费率,税务机关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征收信息进行征收。

  22.[网友15T3D3]:我是江苏的企业,请问社保费缴费凭证是否要到办税大厅打印,可以网上打印吗?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 练奇峰]:各地税务机关正在积极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便利缴费服务。具体到江苏省,您不用去办税大厅,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网上打印缴费凭证。

  23.[网友1RD255]:我是湖北一家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此前本单位采取自动扣款方式缴费,《方案》实施后费率下调,请问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方案》实施后,湖北省人社部门与税务部门已经按新的政策要求调整了信息系统,将按新的费率生成数据,采取自动扣款方式缴费的单位无需重新申报。

  24.[网友164FEW5]:请问这次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降低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前面提到,《方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但是不涉及费率的调整问题。

  25.[网友4TGF3W]:我跳过几次槽,有时在两份工作之间有一年甚至两年的空档,算是半自由职业者,目前在一家私企上班,我不会去领失业保险金,可以不交失业保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副组长 练奇峰]:失业保险是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是广大劳动者共同的风险“防范网”,不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私事”。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职工本人也不能选择不缴纳失业保险。

  26.[网友14FED3]:社保降费政策实施后,企业多缴的费款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因误收多缴以及费率、费基调整等原因导致多缴社保费款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退费。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比如,有的地区将确认多缴的费款直接退还企业,有的地区将确认多缴的费款冲抵企业应缴费额。您可以向本地社保费征收部门详细了解本地的退费处理方式。

  27.[刘前锋]:缴费基数调整后,对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有影响?具体对哪些险种和人群有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二组副组长 杜志农]:一些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且此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那么,这些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负担将会受到影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影响人群主要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各险种中,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且此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将会受到影响。

  28.[网友22120]:请问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这次有什么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一组组长 郑文敏]:根据2019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此次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五.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彭某某是某企业单位职工,因年满60岁,于20001030日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因其所在单位暂无人接替彭某某的工作,单位将彭某某聘用回去担任原工作。起初单位将代彭某某领回的退休金发给彭某某,待遇参照本单位在职同级别职工。2001年元月20日,彭某某与单位签订了《暂时留用彭某某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此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留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全文未涉及彭某某的养老金问题。签约后,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将每月发给彭某某的工资从500余元增至600余元,另发奖金100元。彭某某的退休养老金被单位代领,未发给彭某某。单位口头对彭某某说:单位困难,将来不再聘用彭某某时将养老金返还。2003630日单位终止《协议》时,彭某某要求单位返还养老金。单位拒绝。并称发给彭某某聘用期间的每月工资已包括了养老金。彭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返还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2.分歧意见:诉讼中就本案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原告彭某某的诉求不应支持,应予驳回。其理由原告被返聘期间已享受了单位在职职工的同等待遇,单位停放代领回的养老金,彭某某未提出异议。双方的协议第二条规定单位在聘用彭某某期间的待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彭某某受聘期间已享受了与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应视为包括代领回的养老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原告的诉求,依法保护,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养老金。首先,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的内容看,并未写明被告按其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发给原告的工资中包括了养老金。被告包括了养老金的说法没有合同的约定和其它法律根据。其二,被告单位停止向原告发代领回的养老金,原告没有异议是因为被告口头对原告说过,待不再聘用原告时返还。原告以为如此。所以,应当判决被告单位返还原告32个月的养老金16568元。

3.法理解析:小编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被告某单位按《协议》第二条规定,发给原告的工资,福利,是否应视为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从《协议》内容看,乙方留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职工一样享受,这显然是指在留任期间,被告单位给予原告什么待遇的问题,并未涉及原告的养老金问题。从在被告单位的原告工资表查出:被告2001年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是524.40元,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照样提取后原告实际领取480.35元,2003年是655.24元,按上述提取后实际领取617.74元。2001年原告每月应领退休养老金是514元,被告每月实发给原告的工资480.35元,减去原告每月的养老金514元后,实际倒扣33.65元,2003年原告每月的养老金增至544元,被告每月发给原告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只多73.73元。也就是说,原告在2001年如不在被告单位上班都要领养老金544元而在被告单位班反而只得480.35元,不要说发给原告的工资,就连养老金都未领齐,再看2003年被告某单位实际发给原告的工资是617.74元,减去原告应领的养老金544元后,只得到73.74元的月工资。这几十元就可以返聘退休职工吗?这显然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客观实际。根据上述分析数据看,被告称其每月发给原告的工资已包括了原告的养老金不实。因此,不能把被告发给原告的月工资视为包括原告的养老金在内。二、原告主张的退休养老金,被告应不应当返还?原告既已退休,与其单位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原告也就没有向被告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了。被告返聘或留任原告,那是另外重新建立的劳动关系。既然如此,被告就应当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支付原告的工资。被告发给原告480余元和500余元返聘原告的月工资,与原告的养老金发放无联系。而且,原告养老金是由社保单位发放的,不是被告单位发的。被告代为原告领回的养老金应当如数返还给原告。

 



[1] 养老金基本概念来源于百度百科

[2] 养老保险制度分层概念来源于百度百科

[3] 基本养老保险概念来源于百度百科

[4]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概念来源于百度百科

[5]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概念来源于百度百科

[6] 商业养老保险概念来源于百度百科

[7] 失业员工社保缴纳内容来源于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8182698079395781&wfr=spider&for=pc

[8] 中人的基本概念来源于人社部发[2015]2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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