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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8/14 11:15:00    来源:立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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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规定,作出解读如下: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20188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因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了删除。原按照“其他所得”征收的若干项个人所得并未进一步明确是否继续征收、按何种应税所得征收。

根据20181218日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关于“偶然所得”的定义为——“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本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原“其他所得”所征收应税所得的衔接问题,又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的范围,也遵循了课税要素明确的原则。


二、    原“其他所得”现在按照“偶然所得”征收

从所得的性质上来说,原“其他所得”中部分具有偶然性质的所得在本公告中明确按照“偶然所得”征收,由于原“其他所得”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均为20%,该部分所得的税负保持不变,该部分“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延续原“其他所得”规定计算。

本公告中原“其他所得”现在按照“偶然所得”征收汇总表: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若符合以下情况则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无偿赠与其法定继承人;2.继承、遗赠取得房屋产权。

此外,本公告在财税[2011]50号文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流行,明确了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含“网络红包”,本公告关于“网络红包”的征收政策基本沿用了财税[2011]50号文的原则——“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原“其他所得”现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现阶段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财税[2018]22号)的适用对象为扣缴单位或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鉴于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主要为“工资薪金所得”及“经营所得”,本公告将原“其他所得”中的该部分所得明确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沿用了原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及税款计算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缴费税前扣除环节”按照“经营所得”申报扣除金额的个人,在“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养老金收入。

本公告中原“其他所得”现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汇总表:

 

 

四、    原“其他所得”现在不再征收

本公告明确不再征收部分原“其他所得”征收的若干项个人所得。

 

本公告中原“其他所得”现在不再征收汇总表:

 

 

 

 

上海税务一部,毛伟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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