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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规定,作出解读如下: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在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其他所得”因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了删除。原按照“其他所得”征收的若干项个人所得并未进一步明确是否继续征收、按何种应税所得征收。
根据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关于“偶然所得”的定义为——“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本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原“其他所得”所征收应税所得的衔接问题,又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的范围,也遵循了课税要素明确的原则。
二、 原“其他所得”现在按照“偶然所得”征收
从所得的性质上来说,原“其他所得”中部分具有偶然性质的所得在本公告中明确按照“偶然所得”征收,由于原“其他所得”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均为20%,该部分所得的税负保持不变,该部分“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延续原“其他所得”规定计算。
本公告中原“其他所得”现在按照“偶然所得”征收汇总表: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若符合以下情况则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无偿赠与其法定继承人;2.继承、遗赠取得房屋产权。
此外,本公告在财税[2011]50号文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互联网营销模式的流行,明确了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含“网络红包”,本公告关于“网络红包”的征收政策基本沿用了财税[2011]50号文的原则——“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原“其他所得”现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
现阶段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财税[2018]22号)的适用对象为扣缴单位或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鉴于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来源主要为“工资薪金所得”及“经营所得”,本公告将原“其他所得”中的该部分所得明确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沿用了原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及税款计算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在“缴费税前扣除环节”按照“经营所得”申报扣除金额的个人,在“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养老金收入。
本公告中原“其他所得”现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汇总表:
四、 原“其他所得”现在不再征收
本公告明确不再征收部分原“其他所得”征收的若干项个人所得。
本公告中原“其他所得”现在不再征收汇总表:
上海税务一部,毛伟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