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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重大变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3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9/8/14 11:10:45    来源:立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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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23号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是减税降费之年,企业所得税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公告的规定,新预缴申报表依据相应政策,增加了相关行次,并对相应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二、修订概述

针对上述新政实施,本次申报表对相应的表单行次进行了修订,主要体现在主表和优惠明细表中。

本公告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进行了表单样式调整,2张仅进行了填报说明调整。

ü  3张表单样式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²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²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  

ü  2张表单修订填报说明:

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²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1971日起施行。

ü  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ü  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四、修订亮点

针对国家新近出台的优惠政策,本次申报表及时予以修订,以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能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而其中,一个变化看似不甚起眼,却引发了房地产企业的关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口径。

该填报口径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而原申报表对应栏次的填报说明内容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1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2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所以,本次调整后,不再强调(1)、(2)事项。即取消了预计毛利额只能在年度汇缴时才能调整的规定,同时,“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数据不再强调必须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9年第一季度取得甲项目预售收入10000万元(1亿元),期间费用2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15%-200)×25%=325万元;第二季度甲项目达到完工条件,结转完工收入10000万元,成本6000万元,同时取得乙项目预售收入4000万元,期间费用100万元。

若按照原填报口径,则甲公司第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6000+4000×15%-100)×25%=1125万元。

若按照新填报口径,则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6000-10000×15%+4000×15%-100)×25%=750万元。

经对比可发现,修订后的申报口径使企业可少预缴税款375万元,将有助于减少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占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关注该修订的后续规定和实操方法,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税务一部 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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