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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申报征管方式的变化及影响分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及第61号文的相关解读
发布日期:2019/6/19 11:37:13    来源:立信税务

 

新个税法申报征管方式的变化及影响分析——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及第61号文的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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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188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于20191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个税法以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及《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并在文件中公布了新的计税方法以及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二、主要变化

(一)征管方式改变,新增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实施后,居民综合所得的征管模式发生很大变化,由原来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模式转变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纳税人按年计税的模式。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收入不固定、月薪时高时低的居民而言,新征管模式下的计算方法将显得更为合理。

此外,新个税法还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主要基本集中于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支出。对于大部分人而言,教育、医疗、住房、养老这四种支出类型也是一个城市工薪阶层的刚性支出,因此在税前准予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有利于在实质上降低工薪阶层的个税负担。

1、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案例:假设某居民个人2019年每月可取得工资薪金2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500元,则每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20000-5000-4000-3500*3%=225(元)

2月份:(20000*2-5000*2-4000*2-3500*2*3%-225=225(元)

......

5月份:(20000*5-5000*5-4000*5-3500*5*10%-2520-225*4=330(元)

如果出现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的情形,暂不办理退税,在次年3月至6月的汇算清缴期办理退税。

出现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情形的原因主要是年中某月职工的收入额小于扣除额,比如A员工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在9月份因个人原因请假导致工资只有3000元,扣除5000元、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后的余额为负数,此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小于1月—8月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导致本期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累计已预缴税额。

假设沿用现行的规则,按月独立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的收入如果存在较大的波动,必然会有收入较高月份适用税率高于按照全年所得确认的税率,退税几乎成了必然,除了办理汇算清缴,没有别的办法。而采用累计预扣规则的话,按照年所得对应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除非出现比较极端情况需要办理退税的,在大部分情形下有利于降低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

2)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案例:假设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20000元,稿酬所得10000元,则当月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税额=20000*1-20%*20%=3200(元)

稿酬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1-20%*70%*20%=1120(元)

(3)其余分类所得计税方法暂无较大变化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没有新的调整,这四项分类所得仍然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每次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居民个人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实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是本次征管方式变化较大的地方,文件规定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应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纳税人申请退税。

2、非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与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不同的是,非居民个人不按照累计预扣预缴方法,而是在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假设某非居民个人取得稿酬20000元,则应预扣预缴税额:

稿酬应预扣预缴税额=20000*1-20%*70%*10%-210=910(元)

(二)扣缴义务人应尽义务

因本次个税法改革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其内容涉及较多居民个人隐私,为了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保密性,因此新出台的文件对扣缴出台义务人应尽义务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1、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3、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4、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5、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三、总结

就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形而言,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通货膨胀水平的提高,已经不适合再沿用旧个税法的部分规定。因此,此次个税修正法案的提出主要也是为了匹配当前社会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发展状态,力图有效进行贫富调节、增加居民整体可支配收入,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不过此次改革也存在着一定的实务难点,例如对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税务部门需要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部门协同管理以及纳税信用运用,并且还需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这些工作不管是对于政府部门还是纳税人来说,在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多变性以及挑战性。因此,我们也希望能够银行、医疗、民政部门等社会配套系统能够早日得到完善,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上海税务一部,林伟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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