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条列解读



资质荣誉 | 本所动态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LXTAX邮箱入口 | BDO邮箱入口
Copyright © 2001-2013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2039590号-5
地址: 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8楼 邮编: 200002 电话:021-23281685/23281228
友情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