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07

   现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条列解读



资质荣誉 | 本所动态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LXTAX邮箱入口 | BDO邮箱入口
Copyright © 2001-2013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2039590号-5
地址: 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8楼 邮编: 200002 电话:021-23281685/23281228
友情连接: